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一批典型的违法广告案例公告,违法广告最高被罚百万元。公则明,偏则暗,商家们速来围观!
案例一
『要点解读』普通商品夸大老人鞋的使用效果,不实声称具有疾病治疗作用,违规, 罚款¥1,000,000。
『监管示警』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
案例二
『要点解读』发布的广告中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列入“国外的国家”,违规,罚款¥50,000。
『监管示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要点解读』上述宣传场景中,普通产品虚构功效,声称内裤能养肝,违规,罚款¥60,000。
『监管示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另,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案例四
『要点解读』该教育信息宣传违规,原因有二:一是,虚假夸大宣传,有悖客观实际;二是,2引用数据信息无法验证。罚款¥10,500。
『监管示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案例五
『要点解读』使用逾期失效的专利进行宣传,违规,罚款¥8,000。
『监管示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案例六
『要点解读』上述示例宣传产品容量18L,因与实际不一致,违规,罚款¥69,000。
『监管示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案例七
案例八
『要点解读』商详使用早已过有效期的无效有机食品认证进行宣传,违规,罚款¥2,000。
『监管示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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