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规则变更要点如下:
1、优化和完善淘宝直播平台的的准入和清退标准、经营规范;
2、针对直播违规情形,对违规处理一览表做了补充修订;
3、《淘宝直播平台管理规范》失效。
调整后的规则全文如下:
《淘宝直播平台管理规则》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维护淘宝直播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淘宝直播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等相关规则、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淘宝直播平台发布内容的所有用户,包括主播和互动参与用户(统称为“用户”)。 第三条 【效力级别】 本规则是《淘宝规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阿里创作平台管理规范(“微淘号·达人”适用)》的补充规则。《淘宝规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准入 第四条 【入驻】 (一)主播 1、淘宝网用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达人主播: (1)已入驻阿里创作平台成为达人,且账户状态正常; (2)具备一定的主播素质和能力。 2、淘宝网卖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商家主播: (1)店铺信用等级须为1钻及以上; (2)主营类目在线商品数≥5,且近30天店铺销量≥3,且近90天店铺成交金额≥1000元; (3)卖家须符合《淘宝网营销活动规则》; (4)本自然年度内不存在出售假冒商品违规的行为; (5)本自然年度内未因发布违禁信息或假冒材质成份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满6分及以上; (6)卖家具有一定的微淘粉丝量、客户运营能力和主播素质。 3、天猫商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商家主播: (1)商家须符合《天猫营销活动基准规则》; (2)商家具有一定的微淘粉丝量、客户运营能力和主播素质。 4、对商家准入有特殊要求的,依据淘宝另行制定的准入要求执行。 (二)互动参与用户 所有淘宝会员均可参与直播互动。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信息发布】用户除须遵守《淘宝规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淘宝交互信息规则》、《阿里创作平台管理规范(“微淘号·达人”适用)》中关于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如下信息发布要求: (一)不得发布危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敏感信息、淫秽色情信息; (二)不得发布不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捏造细节、夸大事实、不实宣传、虚假中奖信息、所推广商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 (三)不得伪造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或冒充淘宝网、天猫、聚划算等活动信息; (四)不得发布垃圾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大量发送广告垃圾信息; (五)不得发布淘宝直播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 (六)直播信息不得与入驻信息不符。 第六条 【行为规范】用户除须遵守《淘宝规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淘宝交互信息规则》、《阿里创作平台管理规范(“微淘号·达人”适用)》中关于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主播 1、不得违背其自身所作出的承诺; 2、不得违规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阿里创作平台不允许发布的商品信息;推广的商品明显涉及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或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存在易导致交易风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发布外部网站的商品或信息; 4、不得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他人信息、不当使用他人权利、骚扰他人; 5、不得扰乱平台秩序,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直播数据进行造假或者作弊; 6、须符合淘宝直播平台主播要求。 (二)互动参与用户 1、不得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违规推广、泄露他人信息、不当使用他人权利、骚扰他人; 2、不得扰乱平台秩序。
第四章 违规处理及清退 第七条 【违规处理】用户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淘宝除依照《淘宝规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淘宝交互信息规则》、《阿里创作平台管理规范(“微淘号·达人”适用)》等进行处理外,淘宝直播平台还将依据本规则对违规用户进行相应处理,处理措施包括: (一)主播 1、警告并下线直播; 2、删除直播内容; 3、冻结直播权限; 4、账户清退且不允许再入驻; 5、阿里创作平台账户扣分。 (二)互动参与用户
1、删除违规信息; 3、永久关闭淘宝直播评论功能。 具体违规内容及对应违规处理措施详见《淘宝直播平台管理规则》违规处理一览表。 第八条 【清退】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主播将被淘宝直播平台清退: (一)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入驻条件的; (二)存在本规则违规处理一览表中应该被清退的违规情形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第九条 【清退及再入驻】主播清退再入驻条件如下: (一)因第八条第(一)款被清退的,可重新申请入驻; (二)因第八条第(二)款被清退的,依据相应违规处理一览表中的对应违规处理措施执行; (三)因第八条第(三)款被清退的,同一身份信息或同一营业执照下的淘宝账户均不允许再入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18年6月7日首次生效,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淘宝直播平台管理规范》废止。 第十一条 【新旧衔接】直播平台的用户发布信息等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
《淘宝直播平台管理规则》违规处理一览表
违规类型 |
分类 |
具体情形 |
违规处理 |
||
主播 |
主播阿里创作平台账户扣分 |
互动参与用户 |
|||
发布危害信息 |
发布敏感信息 |
敏感信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情节轻微: |
5分/次 |
1、删除违规信息 |
情节一般: |
10分/次 |
||||
情节严重: |
40分/次 |
||||
发布淫秽色情信息 |
淫秽色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情节一般(如穿着内衣等较为暴露或低俗的服装、非运动场合穿运动内衣、男士裸露上身、小孩裸体、哺乳等): |
5分/次 |
情节轻微: |
|
情节严重: |
40分/次 |
情节严重: |
|||
滥发信息 |
发布不实信息 |
发布的推广内容,须与所推荐的实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参数、商品描述、商品属性)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 |
1、警告并下线直播 |
10分/次 |
1、删除违规信息 |
伪造活动信息 |
伪造或冒充淘宝网、天猫、聚划算等活动信息。 |
||||
发布垃圾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大量发送广告垃圾信息。 |
||||
易导致交易风险的行为 |
引导线下交易 |
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第三方平台账号、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 |
情节一般: |
10分/次 |
/ |
情节严重: |
40分/次 |
/ |
|||
发布外部网站信息或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社交、导购、团购、促销、购物平台等外部网站或APP的名称、超链接、二维码、LOGO、联系账号等信息。 |
1、警告并下线直播 |
10分/次 |
1、删除违规信息 |
|
违规推广 |
发布阿里创作平台不允许发布的商品信息 |
不适合在阿里创作平台推广的商品信息,具体详见: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6698010-298932581.htm?spm=a210m.7475144.1998166562.60.vNRtOI |
1、警告并下线直播 |
5分/次 |
/ |
假货违规推广 |
主播推广的商品明显涉及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或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 |
情节一般: |
15分/次 |
||
情节严重: |
40分/次 |
||||
阿里妈妈违规推广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1、警告并下线直播 |
10分/次 |
||
其他违规推广 |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官方渠道向用户私下收取费用。官方渠道包含但不限于“阿里v任务平台”、“淘宝联盟”等。 |
||||
发布淘宝直播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 |
发布淘宝直播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
情节轻微: |
3分/次 |
1、删除违规信息 |
情节一般: |
5分/次 |
||||
情节严重: |
20分/次 |
||||
违背承诺 |
违背承诺 |
包括但不限于主播承诺互动活动有赠品等奖励、但并未兑现的行为。 |
1、警告并下线直播 |
10分/次 |
/ |
扰乱平台秩序 |
扰乱平台秩序 |
1、通过刷单、炒作等形式,对直播的赞、评论、分享等数据造假或作弊,包括但不限于粉丝数量、推广效果数据; |
情节一般: |
3分/次 |
/ |
情节严重: |
10分/次 |
||||
泄露他人信息 |
泄露他人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
1、警告并下线直播 |
10分/次 |
1、删除违规信息 |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
包括但不限于; |
1、警告并下线直播 |
5分/次 |
/ |
骚扰他人 |
骚扰他人 |
包括但不限于: |
1、警告并下线直播 |
5分/次 |
1、删除违规信息 |
直播信息与入驻信息不符 |
直播信息与入驻信息不符 |
包括不限于: |
情节一般: |
10分/次 |
/ |
情节严重: |
40分/次 |
||||
主播: |